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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3 生效日期: 2004-10-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4]19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ぉ,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2004年冬季征兵命令,我市今年冬季征兵工作于11月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农业户口征集具有初中(含初中,下同ぉ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非农业户口征集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ぉ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职工(包括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ぉ、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应当征集;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应当征集,原就读院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其中,女青年的征集只限2004年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二、征集年龄:男青年为2004年年满18至20周岁(即1984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以下类推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放宽到21周岁,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2周岁。女青年为2004年年满18至19周岁。为适应部队部分特殊专业的需要,根据本人意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周岁的女青年。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于1990年10月颁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国防部于2003年10月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四、广大适龄青年要积极响应祖国号召,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主动到户口所在地武装部报名应征。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动员和支持子女、亲友报名应征。各镇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兵役法》的宣传贯彻,有针对性地做好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适龄青年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要坚决执行征兵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五、对符合征集条件而拒不报名应征者,或接到体检通知后不依时到指定的体检站接受兵检以及在兵检中弄虚作假者,按《兵役法》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严肃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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