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46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机构的请示》(粤中银财(2004)5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规定,经审核,现对2002、2003、2004年度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予以确认(名单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4年度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级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报经省局审核确认后(市局权限范围可由市局审核确认),可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
附件: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2002年)、(2003年)、(2004年)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