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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调整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 2000-04-12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0]第147号

 中国联通山西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联通山西公司调整基本月租费及基本通话费的申请”(中国联通晋运字[2000]第023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信部清[1999]952号“关于移动电话开办本地通和大众通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4月21日起,在已开办本地通和大众通业务的城市,中国联通山西公司的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由50元/月,调整为40元/月;本业务区内通话费由0.4元/分钟,调整为0.32元/分钟。没有开办“本地通”和“大众通”的城市,仍执行原规定收费标准。

  二、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和本业务区内通话费标准调整后,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措施。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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