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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气功类社会团体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0 生效日期: 2000-04-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发[2000]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对气功类社团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气功类社会团体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气功类社会团体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气功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组织)有逐步增加的势头。据统计,仅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得气功类社团达21个,涉及6个气功门类,共有会员2000多人。同时,还有其它气功门类的多种气功法的非法气功组织在社会上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发[2000]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气功组织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6号,以及民政厅《关于下发对气功类社会团体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民社字[2000]35号)精神,决定对气功类社团组织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对全市气功类社团进行专项清理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对气功类社团的管理,调整设置,压缩数量,规范行为,依法认定并敢缔非法气功社团,查处违法违纪的气功类社团,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
   (二)目标和原则
   1、按气功功法类别的成立的社团和分支机构,一律予以注销和撤消。
   2、县级及其以下单位不再设立气功法社团,县级原已登记的气功类社会团一律予以注销或搞或撤销。
   3、市级在清理整顿中拟保留或合并的气功类社团,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换发证书。
   4、新成立气功类社团的审批或重新登记保留的综合性气功类社团,以及对非法气功类社团的查处,实行上一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核准制。即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省一级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省一级事先报民政部核准,经核准同意后予以登记或取缔。
   5、经核准登记的综合性气功类社团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得搞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
   6、今后健身气功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医疗气功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不得作为气功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7、境外的气功类社团不得在我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8、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担(兼)任气功类社团副秘书长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已担任的要于6月1日前退出。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按照中办发[2000]6号文件精神和省民政厅的部署要求,对气功类社团专项清理整顿的内容重点在三个方面:
   (一)注销或搞撤消按气功功法类设立的气功类社团和分支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按气功功法类设立的气功类社团和分支机构进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劝其自动申请注销,如拒绝注销,则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撤销意见后,由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社团清理整顿尚未结束的单位,可将这项工作与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结合起来,对按气功功法类别设立的气功类社团不再予以重新登记。
   (二)减少综合性气功类社团数量。实行归口管理。健身气功类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医疗气功类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原有的县级气功类社团要在本实施意见下达后二个月内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超出规定时间,由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三)依法认定并取缔非法气功类社团。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办发[1999]34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7号)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气功类社团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气功类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已被注销、撤销登记但仍继续以气功类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气功类社团,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取缔非法气功类社团要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要查清事实,报上一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对本行政区域的非法气功类社团依法宣布取缔,并没收其非法财产。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抗拒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非法法气功类社团,交由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4月15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中发[2000]5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对已登记的按气功功法类别设立的气功社团的分支机构,以及县级已登记的气功功类社团,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于6月1日前完成注销手续。对不按期主动申请注销的气功类社团的分支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于6月15日前完成全部撤销手续。
   (三)对清理整顿中拟保留或合并的综合性气功类社团及其分支机构,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于7月30日前提出具体意见,报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由管理机关按规定的程序核准登记后,重新换发证书。
   (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于今年10月份前全部完成气功类社团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并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清理整顿气功类社团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在市民政局成立以祁岩冰局长为主任的气功社团专项清理整顿办公室,统一负责此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科。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理论联系实际,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手段。领导机构成员名单要报市民政局。
   (二)气功类社团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注意与气功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三)掌握政策、讲究策略。气功类社团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复杂,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时要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方法。要会同体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对本地区的气功类社团情况进行认真摸底排查、掌握情况,有的放矢地采取对策。工作中要注意按政策、按程序办事,把握分寸、积极稳妥地完成这项重要工作。
   各县(市、区)在清理整顿气功类社团工作中,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工作进度和情况。

  五、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这次对气功类社团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是一项阶段性的工作,从长远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气功类社团的监督和管理。首先,今后在审批登记新成立的综合性气功类社团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减少数量,依法从严审批。
   其次,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气功类社团的人事、财务和重大业务活动等日常活动的管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做好气功类社团的年度检查工作,监督其遵宪法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要督促气功类社团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在气功类社团组织中,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要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党员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尽快将素质好的党员选调到这些气功类社团工作,建立党组织,并依据党章开展活动。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气功类社团内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气功类社团内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气功类社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此外,要始终对非法气功类社团保持高度警惕,做到及时发现,依法取缔,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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