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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太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1 生效日期: 2000-03-21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晋交财字[2000]10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太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0]1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太原至梅洞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在罗城村南约1.5公里处。
  收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太原新太公路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二、凡通行新太公路收费站的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为:
  2.5吨及下客货车、农用三轮车和2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2.5吨以上至5吨客、货车(包括5吨)和2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5吨以上至10吨(包括10吨)的客、货车,每车次收费15元;
  10吨以上至20吨的车辆(包括20吨),每车次收费20元;
  20吨以上至30吨的车辆(包括30吨),每车次收费30元;
  30吨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防讯车、医院救护车、邮政车、微波通讯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以及蓝底车牌的“晋O”车辆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
  对收费站附近经常通行的车辆要采取优惠包缴的办法。

  三、该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交通行政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所需经费从该公路收取的通行费中支付。

  四、收取车辆通行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

  五、收费期间,应按交通部发布的有关公路养护标准进行有效养护,以保证公路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该公路经营期27年,每5年由省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审核一次。收费时间从省政府颁发收费设站许可证并经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至合作期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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