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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征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8 生效日期: 1999-11-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征[1999]5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608号)和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每套(含正本、副本、框架和表格费等)收费50元,各地应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委托办理等名义变相价外收费。

  二、在换发证工作中,各地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有违规收费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国税函[1999]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有向纳税人多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此种做法,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树立税务机关公正、廉洁、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9年10月28日


闽价[1999]函160号
省国税局、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国税[1999]062号)文收悉。鉴于税务系统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新的税务登记证件采用新标准,提高质量,制作费用增加,同时,为规范全省税务登记证收费,经省政府同意,适当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费(注册税务登记证费)每套50元(含正本、副本、框架及表格费等);
  二、税务登记证费调整后,税务登记年度审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税务机关如果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中介机构所需的费用开支应由税务机关支付,税务机关及其被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费以外的其他收费。
  四、新调整的收费标准从1999年10月13日起执行。请收费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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