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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 2000-06-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11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国务院批转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发[1999]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原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管理全区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业务领导,对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自治区卫生厅、环保局等主管部门承担的自治区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2.原由自治区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空架索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职能。
  3.原由自治区石化局、轻工局、建材局、纺织局、机械局、冶金局、煤炭工业局、有色金属公司承担的质量监督职能。
  4.原由自治区电力局、邮电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5.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6.原由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7.原由自治区粮食局承担的研究制定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样品,制定粮油检测制度和办法职能。
  8.原由自治区贸易局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职能。
  9.原由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经贸委、电力局、石化局、建材局、纺织局、机械局、冶金局、煤炭局、有色金属公司、贸易局、轻工局承担的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及管理职能。
  (三)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四)下放的职能
  1.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2.农业标准化示范管理职能。
  3.销售计量器具单位登记备案。
  4.企业计量定级。
  (五)支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工业产品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技术审查,认证工作中的咨询和审查等技术性评价工作;技术机构评审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3.产品质量问题后处理环节中的技术分析、指导。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6.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
  (六)支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提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监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全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三)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全区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制定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统一管理和监督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认可人员,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综合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及有关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拟订、实施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组织、纪检监察、人事、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工青妇、机构、编制、经费、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和协调工作,制定工作制度、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局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接待及联络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二)综合计划财务处
  编制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的规划、计划。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科研项目、执法装备计划的管理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和统计工作。研究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与发展。负责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技管理、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工作。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及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组织防伪技术的推广、应用及管理。组织编制本系统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及申报,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对本系统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组织财务活动分析,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三)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
  研究拟订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负责承办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和审核工作。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及由行政案件引起诉讼的应诉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及期刊出版工作。负责职工普法教育工作,编制和实施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审查、发证及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工作。
  (四)人事劳资处
  负责本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挂靠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管理本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以及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管理本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制订和指导实施劳动工资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的管理和办理出国护照及签证工作。
  (五)质量处
  对全区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草拟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并提出提高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实施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管理工作,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备案和内审员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并组织进行授权、考核、认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指导。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
  (六)监督处
  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和协调全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实施的产品质量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标准、计量、质量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部门、跨地区相关案件及大案、要案,组织审理相关案件。受理和处理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方面的投诉。
  (七)标准化处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自治区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拟订、修订工作。管理企业标准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和指导、认可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和指导全区开展标准化信息、组织管理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业、农业、服务、信息、技术、进口产品、能源等标准化工作。
  (八)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草拟自治区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区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和组织实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规范计量校准机构和为社会公正检验、计量服务机构。
  (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及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资格审查和证照管理工作。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以及安装机构和安装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事业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予配合;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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