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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 2000-06-16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80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环保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制定的职能划出,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核安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自治区内履约活动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及环境监测等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的职能转移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参与研究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辖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自然保护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新建的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及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查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市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辖区内地市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报审;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自治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组织、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本辖区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区内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可利用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内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及全区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负责环境标志认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管理本辖区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性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区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活动;管理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协助地、市管理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建设。
  (十三)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承担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重要工作协调督查、重要会议组织及纪要、对外接待等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和公众举报接待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地(市)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的联系和协调;负责管理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组织专业技术的考核和管理;负责全区环保系统技术工人考核工作;规划、组织全区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全区地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自治区环境保护计划;参与制定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统计与信息管理工作;管理自治区环境信息网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广西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系统项目(补助)的审核、项目管理及监测网站规划投资建设;参与排污收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审核监督;组织、指导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申报;负责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及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洽谈和管理;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划拨和审计;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状况公报。
  (四)政策法规
  承担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调研工作,草拟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对有关部门草拟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指导本辖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全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报出新建的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工作;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审核;监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辖区内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本辖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海洋保护等国际公约的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
  草拟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规定;负责辖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相应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七)污染控制处
  草拟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推行和指导清洁生产;组织、指导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江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跨地市水质达标交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内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市重大环境问题;参与有毒化学品准运审查;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参与涉外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处理;指导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组织协调本辖区履行臭氧层保护等有关国际公约。
  (八)科技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报批;指导、推动本辖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承担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初审;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市场的规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环境监测管理;组织主要城市实施环境质量周报、日报和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人,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为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法函[1995]158号文精神,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原则同意全区环保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即各项人事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配套法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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