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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禽产品品质检验规程(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8-11-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经贸[2008]112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的禽屠宰加工厂(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 19478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禽屠体
  经过屠宰、放血、脱毛后的禽体,包括内脏。
  3.2 禽胴体(整禽)
  屠宰、放血、脱毛、去头爪、去内脏(不包括肾、肺)后的禽屠体。
  3.3 禽产品
  活禽屠宰加工后可供食用的部分,包括整禽(净肠)、禽肉、禽翅、禽腿、禽副产品[禽头、禽脖、禽内脏、禽脚(爪)、禽骨架等]。
  3.4 禽产品品质
  禽产品的质量、卫生状况和感官性状。
  3.5 疫区
  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部门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地区。
  3.6 生物安全处理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它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7 同步检验
  禽只屠宰开膛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挂钩装置上或吊挂在禽体上而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遂招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宰前检验及处理
  宰前检验包括入厂(点)检验和送宰检验。
  4.1 入厂(点)检验
  4.1.1 活禽进屠宰厂(点)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应先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开具的《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船。
  4.1.2 收取、核对、检查、了解养殖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如所送活禽的饲养情况,使用药物种类、用药期及停药期,疫病防治情况,疫苗种类和接种日期,饲料添加剂类型等。
  4.1.3 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禽只种类和数目,了解途中病、死情况,对活禽进行个体检验和群体检验,检疫按照GB 16549执行。
  4.1.4 剔出可疑病禽进行隔离观察,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归入正常屠宰群,症状仍不见缓解的应按照GB 16548要求进行处理;伤残禽送急宰间处理。
  4.1.5 活禽禽宰前应禁食12小时至24小时,并给予充足饮水,宰前3小时断水。
  4.2  送宰检验
  4.2.1 在留养待宰期间的禽只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检验人员要通过“羽、冠、神态及粪便”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禽漏检。
  4.2.2 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禽只,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注明货主和只数,车间凭证屠宰。
  4.3 急宰禽处理
  4.3.1 凡判为急宰的禽类,均应将其宰前检疫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检疫人员,以供对同群禽只宰后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
  4.3.2 送急宰间的禽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
  4.3.3 病、死禽不得进入屠宰车间,应按照GB 16548要求进行处理。
  5.宰后检验及处理
  禽类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内脏摘取,禽类内脏和胴体应在照明强度在550Lx以上的光照条件下实行同步检验,综合判定,必要时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宰后检验判定的可疑品,应进一步进行细致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诊断。
  5.1 头部检验
  屠体经脱毛后,首先进行头部检验,重点察看禽只眼球,观察有无角膜出血、眼睑肿胀、结膜充血,同时查看头部有无肿胀、色泽有无异常,检视口腔及咽喉粘膜有无出血、溃疡和色泽变化。
  5.2 体表检验
  观察屠体皮肤的完整性和清洁度,注意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皮肤病,并注意体表和肢关节有无水肿、脓肿等异常情况。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5.3 胴体检验
  视检禽翅、禽腿、胴体皮下脂肪和肌肉色泽,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等异常或病变,对可疑病禽做上标记单独存放,通过复检做出处理。
  5.4 内脏检验
  禽体取脏后,对摘出的脾脏、肠、胃、心、肝进行检验,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当发现有可疑肿瘤、禽白血病、传染性喉气管炎等时,连同心肝肺一起将该屠体置入密闭容器内,推入病理间,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
  5.4.1 脾脏检查:观察是否肿大、充血,有无灰白色结节,触检其弹性。
  5.4.2 胃检查:观察腺胃、肌胃有无出血及溃疡等异常,必要时可切开检查腺胃头和腺胃与肌胃交界处是否出血,肌胃剥去角质膜检查有无出血、溃疡、坏死等。
  5.4.3 肠道检查:检查整个肠管浆膜及肠系膜有无充血、出血、结节、颜色变异。特别要注意小肠及盲肠,必要时剪开肠管检查。
  5.4.4 心脏检验:观察心外膜是否充血,有无粗糙、心肌结节等异常情况。
  5.4.5 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硬块及异常,查看有无肿大、坏死点、灰白结节、渗出物,查看胆囊有无肿胀,胆汁颜色是否正常。
  5.4.6 注意肾脏、肺脏及气囊有无异常,母禽应注意检查卵巢有无肿胀变形、硬度、色彩异常等。
  5.5 体腔检验
  使用扩张器逐只插入腹腔,并用照明器(如手电筒)照身,检查胸腹腔中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肿瘤病变及器脏有无取净,结合内脏检查结果做出综合判断。对可疑病禽做上标记单独存放,通过复检做出处理。
  5.6 检后不合格肉品的处理
  通过对体表、内脏、胴体的检查,做出综合判定和处理意见;检查合格,确认无异常的禽肉可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清洗、浸泡冷却、分割和贮存。
  经宰后检疫发现问题时,应根据下述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5.6.1 发现各种疫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和GB 16548相应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5.6.2 经宰后检疫发现鸡球虫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5.6.2.1 病变严重时,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作非食用或销毁;
  5.6.2.2 肌肉无变化者,剔除的病变部分作非食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厂(点);
  5.6.2.3 病变轻微,剔除的病变部分作非食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厂(点)。
  5.6.3 经宰后检疫发现放血不全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5.6.3.1 全身皮肤呈现弥漫性红色,淤血严重,皮下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5.6.3.2 皮肤充血发红,肌肉组织基本正常的做成次品处理。
  5.6.4 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5.6.4.1 在一个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胴体不瘠瘦,且无其他病变者,患病脏器作非食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胴体瘠瘦或肌肉有病变者,全尸作非食用或销毁。
  5.6.4.2 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者,全尸作非食用或销毁。
  5.6.4.3 确诊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鳞状上皮细胞癌者,全尸作非食用或销毁。
  5.6.5 经宰后检疫发现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损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5.6.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非食用或销毁:脓毒症、急慢性中毒、过度消瘦、大面积坏疽、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变性、全身性出血、严重腹水的禽类产品。
  5.6.5.2 局部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剔除的病变部分作非食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良性肿瘤、严重淤血、出血、浮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变质钙化,异色、异味、异臭及其它有碍卫生的部分。严重腹水的应全尸作非食用或销毁。
  6.检验结果登记
  6.1 每天检验工作完成,应对当天屠宰只数、产地、货主、宰前和宰后检验查出的病害禽及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6.2 所有屠宰厂(点)应对生产、销售、宰后检验结果和病害禽只的处理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山东省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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