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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7 生效日期: 1999-09-17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9]综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9月13日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维护市容市貌,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漳州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所设置的路牌、跨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招牌、橱窗、墙体、立体物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漳州市区为:北至石亭、郭坑、南至九龙岭,东至江东桥,西至牛崎头。


    第四条 凡在本市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散发等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取得实行公开招标和申请获取制度。实行公开招标制的路段由漳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六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不得进行户外广告活动。


    第七条 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八条 经合法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有效期为一年,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期满后延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第九条 外地广告经营单位在漳州市区设立户外广告,须由本地广告经营单位代理维修和保养等事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广告登记管理

    第十条 设立漳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警支队、市物委、市电业局、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路局路政分局、芗城区和龙文区政府等单位各派一名领导组成。市政府领导担任主任。其职责:
  (一)制定市区户外广告建设规划及管理规定;
  (二)定期听取办公室工作报告(每半年一次);
  (三)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公路局抽调人员组成,主任由市工商局领导担任。负责办理日常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事宜。
  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审批制度,每周确定一天为联合办公审批时间,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其职责:
  (一)受理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户外广告设立申请,审批广告内容;
  (二)现场勘察、审定调协地点及有关事宜;
  (三)协调日常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异议问题及时提交委员会审定;
  (五)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勘察人员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外,还涉及到其他部门的,有关单位或部门也应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广告经营单位赁《户外广告登记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许可证》,赁证进行制作、设置和施工。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登记审批的地点、形式、内容、规格、时限等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核准登记后,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设置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户外广告活动

    第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龙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以任何动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协调。各种设施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安装,应安全牢固,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画面应清晰美观,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规范、准确,不得粗制滥造,并定期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突出建筑物外的户外广告,在车行道上距地净空高度不得低于4.5米,在人行道上不得低于2.5米。


    第二十一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同时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编号、设置单位。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牌位空置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超过时限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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