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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免除全市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缴纳各种款项负担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4 生效日期: 1999-08-24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弘扬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让广大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我们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现将市老龄委员会《关于免除全市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缴纳各种款项负担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老龄委员会关于免除全市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缴纳各种款项负担的报告
市政府:
  我市农村7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一个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消费群体,他们的养老保障主要都是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给。但就目前的一些有关规定,他们仍需承担缴纳村提留、乡统筹、教育费附加及涉及按人头缴纳的各种摊派款的义务。对此,我们认为,从敬老养老的高度,从逐步解决农村老龄问题的实际出发,免除他们这方面的负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具体依据是:1、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自身的养老基础就很脆弱,再让他们承担这方面义务,实际是加重了他们赡养人的负担,这不利于他们养老环境的改善。2、1996年出台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37 条就提出:“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指60岁以上的老人)。依据这一法规,延伸敬老规定,也是符合我国实际的。3、全国已有许多地区实行了这项敬老举措,据《中华老年报》登载,山东省已有三分之二的县、乡免除了70岁以上的老年人这方面的负担。4、据统计,全市70岁以上老年人有7万多,若减去城镇中的一部分和多数地方始终就不承担这方面义务的人口,全市大致仅有2万多70岁以上老年人在承担这方面义务。因此,免除这部分人的摊派负担,不会造成多大影响。5、去年市里出台对全市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多项社会优待服务的规定后,深受广大老年人的好评,但许多居住农村的老人领取“优待证”后,感到优待项目离他们太远,他们得汪以“共享”,所以,免除农村老人的负担,能使党和政府关爱老人的政策更贴近多数老年人,让城乡老年人都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6、这项建议也是依据乡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广大老年人的愿望提出的,今年是国际老年人年,如果能出台这项敬老政策,无疑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项工作的操作,我们认为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通知》[(1998)32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规定凡享受免除缴纳村提留、乡统筹、教育费附加及涉及按人头缴纳的各种摊派款的70岁以上老年人必须持有市里统一颁发的“晋城市高龄老人优待证”,同时,可责成各级老龄委负责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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