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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领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6 生效日期: 2002-09-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2]103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要求,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购买、使用及核销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据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外省市在沪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统一收据使用范围限于单位内部往来款项结算、代办款项的收取,以及按国家规定接受的捐赠。统一收据不得用于属收费性质的各项收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用统一收据收取属应税项目的收入。
  三、《统一收据购用证》的管理
  1.统一收据实行《统一收据购用证》制度。《统一收据购用证》实行定期换发,一般3年换发一次。
  2.单位第一次办理或换发《统一收据购用证》,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机构性质文件,并填写《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购用证申请表》,凭核准的申请表领取《统一收据购用证》。
  3.《统一收据购用证》是单位向财政部门购买统一收据的唯一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统一收据的管理
  1.统一收据实行集中印制、分级管理。统一收据由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统一印制,并在统一收据的收据联套印“上海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监制章”字样,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单位申请购买统一收据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管理的单位向市票据中心办理申购;区、县所属单位向区县财政局办理申购。
  2.统一收据实行年度印制、分季供应。单位在当年9月底前按申购渠道上报次年统一收据的使用量,经全市汇总后实行公开招标印制;单位统一收据的每次申购供应量不超过三个月。
  3.统一收据应指派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回收制度,不得遗失。如有遗失,单位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查备案。
  4.统一收据实行验旧供新制度。单位向财政部门购买统一收据,应提供已使用统一收据的存根,经确认统一收据使用符合规定的,才可继续供应。
  5.统一收据存根必须保存五年,期满后需要销毁时,必须登记造册,经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销毁。
  五、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统一收据属财政性票据,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财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单处或并处处罚:
  1.责令单位停止违规;
  2.收缴和停止供应统一收据;
  3.责令单位退还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
  4.无法退还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5.依照国家财政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从 10月 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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