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9]4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的批复》(闽政[1999]文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1999年8月3日
闽政[1999]文129号
省地税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9]24号)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在5%至20%税率的幅度内决定的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考虑到目前高尔夫球企业经营亏损的实际情况,同意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10%。
2、高尔夫球企业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含附设的练习场、租借球具和球车、会员证等收入),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按娱乐业-高尔夫球税目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单独设立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减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3、高尔夫球企业兼营饮食、住宿等营业税应税劳务,能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按相应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从高适用税率。
4、省体委和省高尔夫球协会申报举办的正式高尔夫球比赛取得的收入,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查核实,按“文化体育业”税目3%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