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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陕西省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6]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关于加强陕西省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陕西省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逐年增多,地域分布日趋广泛。为维护我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提高对我省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指导有关企业、机构和人员认清在境外特别是在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济活动面临的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要牢固树立发展是根本、安全是保障,发展是硬道理,安全是前提的安全观和发展观。坚决摒弃片面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加强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要把预防为主、防范处置的措施落到实处。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省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利益。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强化安全意识
  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我省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由派出企业、机构负责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对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特别是在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要制订驻外人员行为守则,就行动范围、人员交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联系方式等予以规范和指导,切实增强我省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意识。省外办、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在为出境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和指导,方便出境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三、建立健全我省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省外办、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要切实建立健全安全保护风险预警机制,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可能发生涉及我省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的预警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告知相关企业、机构和人员,充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指导和监督我省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境外企业和机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特别是承担重大援建项目和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企业,要建立安全工作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机制完善、职责明确、措施到位。
  各有关企业对境外商业性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的安全风险制订分类管理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把安全防护费用计入成本。各驻外企业、机构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职业暴露等保险,提高境外企业和人员的抗风险能力。驻外企业和机构要加强与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并主动处理好与当地居民与团体的利益关系,避免引发商业纠纷。各境外企业和机构要在工作及生活区域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雇佣有防护能力的当地保安,必要时聘请武装军警,增强防护能力。
  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函》(陕政办函(2006)40号)中关于境外我省企业、机构和人员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部署,一旦发生境外涉及我省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的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切实维护我省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严格落实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安全关
  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业务,有关主管部门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时,应事先就当地安全形势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要从国别(地区)投资环境、投资导向政策、安全状况、双边关系、地区合理布局、相关国际义务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的,应重点加强安全评估和企业权益保障。要求核准的企业应凭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其他批复文件,及时到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登记报到,并保持经常联系。承担援外项目建设业务的企业,应根据援外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省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对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办事、处置果断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明确职责分工,制订完善相应措施和工作机制,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安全保护工作得到落实。要充分利用境外我省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我省境外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对我省境外机构、企业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敷衍塞责、严重失职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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