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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 2006-02-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陕卫法发[2006]69号

各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以及2005年全省化妆品专项整治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我厅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今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地市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化妆品企业卫生监督数据库。
  (一)化妆品经营环节
  经研究,决定西安、延安、汉中为重点整治城市,每个重点城市检查数量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数量不应低于80%,其它城市应不低于75%。包括:
  1、监督检查重点单位: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
  2、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
  (二)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抽检:
  1、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
  2、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妆品;
  3、消费者投诉产品及指定抽检的化妆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今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市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函报我厅法监处。我厅将根据各地的整治方案,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各地完成的监督检查工作量、查处案件数量、上报的重要案件数量等将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二)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追踪溯源,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并上报省卫生监督所开展协查。重要案件要及时上报厅法监处。
  (三)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请各地市在2006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函报省卫生监督所市场卫生监督科。工作总结中要同时将具体监督检查结果按照附件规定的相应标准格式打印上报(包括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赵文
  联系电话:029-82225451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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