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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年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3 生效日期: 2000-02-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47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
  近来各地反映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体制的改变,要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及年审权限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自治区未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年审工作做出新规定前,仍实行由各地、市、县物价部门核发及物价、财政、审计三家联合年审。年审费统一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函[1996]70号文规定的0.4%收取。对年审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由当地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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