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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3 生效日期: 1999-12-13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9]101号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交通厅、水利厅、地矿厅、土地局、旅游事业局、环保局、气象局、林业局、水产局、测绘局、海洋局,广西科学院,海军北海水警区:
  《广西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实施方案》已报国家海洋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请有关地、市和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这项工作。为加快我区的工作进展,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海委会负责,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海洋局牵头实施。请自治区海委会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广西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实施方案
  广西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将在1990年完成的1:20000小比例尺广西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分三个层次进行:一般工作区、重点工作区和特殊工作区。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广西蓝色计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1993年完成)等国家的法律、政策、有关技术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参考青岛、厦门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试点)的经验。根据我区目前海洋综合管理工作及海洋开发活动的需要,我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比例尺拟定为1:50000(一般工作区),重点工作区域比例尺为1:25000一1:50000,特殊区域可适当增大到1:5000一1:10000。
  一、广西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主要原则
  (一)以自然属性为主,兼顾社会属性的原则。区划区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是确定该区具备何种功能的首要条件,它决定海洋特定区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合理性。
  (二)四效益统一原则。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统一是海洋开发利用的根本目标。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
  (四)备择性原则。在具有多种功能的区域,当出现某些功能相互不能兼容时,应优先安排海洋直接开发利用中资源和环境等条件备择性窄的项目。同时也要注意安排海洋依托性开发利用功能以及非海洋性配套开发利用功能。
  (五)可行性原则。海洋功能区划既立足于当前和未来科学技术与经济能力可能实现的水平,又充分考虑地方和行业对海域的开发利用意见以及现有的规划,保持开发利用的延续性。
  (六)超前性原则。在海洋功能区划中,要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引入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要为将来引进更高层次的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国有余地。

  二、重点工作区确定的原则
  (一)重要海湾和河口三角洲地区;
  (二)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及重要的港口、旅游区;
  (三)用海矛盾较大、生态环境恶化、资源破坏严重的地区;
  (四)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海洋管理机构较为健全的地区。
  根据以上原则,选择北海市的廉洲湾(含北海港、白虎头)和铁山港、钦州市的钦州湾(含茅尾海)、防城港市的防城港和珍珠港为重点工作区。其中茅尾海有部分海域涉及防城港市,因此钦州湾的海洋功能区划应由钦州市、防城港市共同参与,以钦州市为主。
  各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资金情况,在重点工作区中选择部分区域为特殊工作区,进一步增大比例尺。

  三、海洋功能区划总体工作进度计划
  根据国家的部署和要求,自治区级的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应在2000年12月前完成。工作层面可分自治区级和沿海各地级市两个层面。有条件的市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工作实际,增加县(区)层面,完成本区内重点区域和特殊区域更大比例尺的功能区划。
  (一)各层面的工作成果包括:
  1、海洋功能区划报告;
  2、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
  3、功能区划图;
  4、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资料汇编;
  5、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办法;
  6、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此项不强求)。
  (二)自治区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进度安排:
  1、1999年10月至12月成立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编写组(由自治区海委会下文明确),基本落实工作经费;
  2、2000年3月前,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补充调查等工作;
  3、2000年5月前,完成资料汇编、分析等工作;
  4、2000年7月前,完成全区1:50000海洋功能区划编制;
  5、2000年9月前,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和初评工作;
  6、2000年12月前,通过国家验收,并制拟《广西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办法》。
  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首先协助自治区做好全区的区划工作,同时做好本区区划的工作。各市的区划工作进度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划相关内容应与自治区级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

  四、组织形式和机构
  我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由自治区海委会负责,由自治区海洋局牵头实施。国家海洋局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级的区划工作与市级的区划工作同步进行。
  (一)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提出我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政策性指导意见;
  2、审批有关技术文件和工作成果;
  3、将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技术指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自治区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定,指导技术培训;
  2、协调区划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
  3、审查有关技术文件和工作成果,并将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4、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
  (三)成立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编写小组,由海洋、计划、规划、测绘、环保、交通、水产、旅游、矿产、盐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以及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抽调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1、按时完成大比例尺功能区划报告、功能区登记表、功能区划图、基础资料汇编;
  2、根据各部门和专家意见对功能区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和定稿;
  3、制拟《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办法》;
  4、建立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此项不硬性要求)。

  五、经费框算和筹集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区的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需经费175万元。本次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成果主要是为地方海洋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级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经费由三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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