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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2 生效日期: 2005-07-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西北陕西公司,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5)226号)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我省成品油零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油零售中准价格仍按原划分的价区执行,西安市场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标准品,下同)由每吨4595元调为每吨4895元,中北部价区执行西安市场价格,陕南价区由每吨4675元调为每吨4975元。汽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西安市场(不含所辖县)每吨提高250元,调整后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格为每吨4335元,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4682元。全省其他市场零售最高限价为每吨4950元。最高零售限价出台后,各经销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各石油公司向社会加油站供应的汽、柴油批发价格,实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没有实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和短途运杂费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短途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液化气出厂价格仍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0.83一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化肥用重油价格不调整。

  四、以上价格自2005年7月23日起执行。

  五、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西北陕西公司要积极组织集团炼厂货源,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市场正常供应,不得脱销,并督促各经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关注出租车、城市公交等用油行业的运行情况。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等有关规定,对出租车等行业价格矛盾加强疏导。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进一步落实已出台的对出租汽车免收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免收客运附加费政策,以减轻车主的负担。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八、各级物价部门和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西北陕西公司、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要在7月26日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告我局(传真电话:029一87293956)。
20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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