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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 2005-06-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5]75号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起,在全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1998年以来,我市在农村开展了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对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保障资金不落实、保障水平偏低、“应保未保”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显得十分迫切。
  根据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类特困家庭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将其纳入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对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因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通过自身努力在短期内难以维持生活的贫困户,实行临时救助;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鳏寡孤独人员除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外,还要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继续落实“五保”政策,保证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在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构建全面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等困难家庭在农村生产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农副产品销售、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按照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工作思路,考虑各区县农村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实际存在的差异,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6区750元,7个远郊区县(长安、临潼、阎良、高陵、蓝田、周至、户县)650元。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政府将适时予以调整。凡年人均纯收入在上述标准以下的特困户均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救助金额的核定,以现行低保线为标准,采取补差的形式。每年对农村特困家庭收入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二、分级负担,加强管理,确保农村低保资金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根据我市各区县财力状况,市财政对区县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保障这项政策的顺利实行。其中蓝田、周至补贴70%,临潼、长安、灞桥、阎良、高陵、户县补贴50%,雁塔、未央补贴30%,其余由区县本级财政负担。财政状况许可的区县还可根据当地群众实际生活消费水平,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市、区县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数量和低保资金使用测算情况,提出下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据实列足低保资金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定期拨付,确保稳定持续的资金来源。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村低保工作正常运行。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户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由区县财政负担。对农村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要加强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不被挤占、挪用。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三、健全农村特困户救助审核、审批制度,确保“应保尽保”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农村低保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不断推动农村低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农村低保对象和临时救济对象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家庭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区县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对象,要在其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真实合理地核定农村特困家庭的收入,是顺利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关键。各级农村低保工作部门核定家庭收入情况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公正合理地认定农村特困家庭的实际收入,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差金额,坚决防止谎报、瞒报。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假公济私、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以不实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停发保障金并追回以前所得,维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缺乏自救能力的特困户需要得到有效的救助,妥善安排好这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仍是一项十分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低保作为做好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保证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保障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农业、扶贫、教育、卫生、工商、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与民政部门一道研究、制订有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乡镇民政部门和村委会是实施农村低保的基层组织,要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审核以及宣传、解释等基础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为农村低保管理服务和工作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不断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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