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价发[2005]10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71号)和《关于西北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5)96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陕西电网上网及销售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取消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1、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煤价上涨以及取消超发电价对电价的影响,决定适当提高陕西电网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各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7;企业自备电厂凡执行陕价管调发(2004)25号文陕西电网小火电上网电价的,其上网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48分钱,其余自备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118元;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7元(含新投产水电机组),其余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54分钱。省地方电力公司所属县小水电网内消化电量按0.27元/千瓦时执行。
2、除中外合作经营的渭河电厂外,其它发电企业均取消超发电价,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渭河电厂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351元,超发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原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计价管(1997)1206号)有关规定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确定。
3、为解决厂网分离电厂和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按保本微利原则适当提高大唐陕西发电公司和秦岭(华)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7。
4、调整新投产燃煤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由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的新投产燃煤(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调整为0.267元;安装了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的燃煤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各类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97分钱。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暂不调整。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36分钱(含新扩建项目生产用电),其余用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1分钱。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作相应调整。陕西电网各类趸售电价每千瓦时统一提高1.38分钱(含扶风冀东水泥公司用电结算价格)。调整后的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1至6。
三、陕西省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发改价格(2005)671号文件执行。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4271元。陕西榆林110千伏电网向陕西省330千伏电网购电结算价由陕西省电力公司和陕西省地方电力公司协商确定。
四、为适当解决国家电网公司投资西北750千伏输电线路的还本付息问题,在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统一加价0.05分钱。
五、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和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仍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自备电厂要向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容量费,标准另文下达。
六、以上规定自200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20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