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6]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在[1996]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的《关于搞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搞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办发[199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 出售国有住房的收入都要丰收入市、县(市、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售房收入专户”,由资金管理中心代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二、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民主的售房收入所有权不变,不再按比例上缴财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售房单位分设“单位建房基金帐户”和“单位维修住房基金帐户”。资金管理中心要负责售房资金的核算,按照单位在银行存款的办法,按时给单位计息。售房收入利秘的增值部分分别列入城市建房基金、呆帐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的费用、呆帐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数额,每年由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给审批后执行。
三、从售房收入中提取15%作为各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其余为建房基金。单位对售后公房共用部位进行维修时,只能动用维修基金的利息,不能动用本金,维修基金利息不够时,由单位和住记按产权比例分摊。建房基金专项用于单位建房和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房基金要坚持低利息有偿循环使用的原则,不能搞一次性消费投入。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房改领导组批准可以用建房基金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四、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每年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工程概(预)算,经房改办审查并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审批后方可使用。
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要会同审计、纪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矿务局售房款的运营情况至少检查两次,凡截留或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往返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中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