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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代理登记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2]209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物价局: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制订机动车代理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1)119号)和《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川价字费(2000)001号),经研究,现将机动车代理登记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代理登记收费标准为:30--60元/次.项。

  二、机动车代理登记范围是:办理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注销抵押、停驶、复驶、注销、临时入境车检验委托、机动车延缓报废、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等业务。

  三、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需要到车管部门验车的代理项目可按高限执行,不需要验车的代理项目按低限执行。

  四、该项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应依法纳税。各代理机构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安交管部门的代理备案证明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实施收费。该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代理。

  五、此函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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