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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 2003-11-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济银发[2003]2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而开办的一项特殊的贷款业务,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真挚的感情,进一步加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进度,力争年底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明显突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的市要确保在11月底前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运作机构,或委托已有的担保机构进行专项运作。有条件的县(市、区)11月底前也应成立或明确相应的机构。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11月底前把列入预算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全额划拨到位,并指定金融机构专户储存。 
  三、各金融机构要于11月底前在各市、县(市、区)政府驻地明确一家营业机构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开辟专门窗口、安排专人负责。营业机构、窗口要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作出服务承诺。在下岗失业人员提出贷款申请、担保机构提供有效担保后,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尽快发放贷款,不能发放的要向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运作机构要在11月底前,根据各金融机构公布的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确定一家金融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的主要发放银行(原则上确定为担保基金的存款行),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核定合适的放大倍数,制定业务流程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要主动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沟通、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制定有关小额贷款实施细则,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 
  请各市人民政府接到此文后,立即组织人民银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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