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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8 生效日期: 2004-08-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4]167号
各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消费税的,除提供申请退还增值税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三、《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管理应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1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07.10.财税[200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的免、抵、退税管理。对列名生产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上述税收政策试行期间,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列名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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