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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3 生效日期: 2002-05-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卫生部法监司:
  我省在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卫生部进一步明示,以便更好地执行该管理办法。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是否必须是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诊断医师,即成为职业病鉴定专家库成员前提是否必须要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二、我们在审查、考核诊断机构的申请时,是否要求该机构(单位)必须要有“三名以上”与诊断项目相适应有资格的诊断医师。
  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三名以上有诊断资格的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其“三名以上”的诊断医师是否必须是本单位的诊断医师。

  三、有关的“证书”、“证明书”、“申请表”、“申报表”等印刷品,是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四、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证书是否也应有有效期。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四川省卫生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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