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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我厅于2000年6月8日下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长府办发[2000]28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行,需要对原长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长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到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的战略问题。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长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会制度,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协调、督促本系统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研究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重要文件,以及中长期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长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实行定期研究汇报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计划委员会:研究提出人口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会同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下达全市和各县(市)、区人口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机械人口的管理,作到科学有序、合理流动;负责计划生育领域中高科技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协调和项目审理,并扶持相关高科技产业;负责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城乡建设委员会: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外埠城建施工队伍进长施工时,负责核查我市计生部门为育龄流动人口出具的婚育状况查验证明,没有证明的,不予批准进长施工;负责做好被拆迁户和外埠施工队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局: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作好人口核查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长春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在办理育龄流动人口暂住证时,核查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和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经查验或无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要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逐步建立起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综合服务机制的工作;对申请婴儿落户的,要核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者《再生育证》,没有生育证明又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的,及时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及时依法给予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业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民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育龄流动人口,要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核查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和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经查验或无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个体工商业者和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民政局:负责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婚前教育,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制止违法婚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社会收养工作;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工作中,优先照顾、扶持和救助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及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中纳入计划生育工作。 
  财政局: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我市财政状况,以及中央和省提出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计划生育事业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配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制定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规划;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流动人口的用工手续,没有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和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予办理;在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 
  农委: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并督促落实;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尽快优先致富;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 
  卫生局: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生育、节育、不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医疗市场的整顿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局: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组织开展宣传报道人口形势、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新闻,宣传计划生育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节目。 
  统计局: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土地承包政策;在审批农民建房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批给实行计划生育家庭。 
  监察局: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用典型违纪案例对干部进行纪律教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干部,要及时查处。 
  文化局: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创作和演出反映计划生育事业和宣传计划生育内容的文艺节目,放映反映计划生育事业和宣传计划生育内容的影片;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社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市政府法制办:在协调制定法规、规章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司法局:在普法工作中,把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纳入普法规划之中,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公证工作。 
  人事局: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应的法规、政策情况作为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审核条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性别歧视行为;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在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的全市计划生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教育局:指导学校有计划地开展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活动,培养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门人才;制定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入学、升学的教育政策。 
  科技局:负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学研究总体规划;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 
  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安定团结工作。 
  药监局: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抓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人寿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独生子女保险、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孕产妇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安全保险、计划生育干部人财两全保险等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 
  市总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弓1导广大职工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时,要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倾斜。 
  团市委: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宣传计划生育。 
  市妇联: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制定相关政策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倾斜。 
 
 
长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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