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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厅机关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8 生效日期: 1997-08-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文号: 桂民办字[1997]25号
  各处室、后勤服务中心: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和完善民政工作新的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民政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讲文明,树新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推动'三严四自'工程深入开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自治区民政厅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
  政务公开为民服务就是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监督措施,方便群众办理有关事务,主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是实施'三严四自'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文明、树新风的具体行动,符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政工作运行机制的重大突破,它有利于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有利于加强民政系统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厅机关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利于让社会了解民政,让民政工作走向社会,争取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的广泛支持,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的主要内容有:优抚双拥服务、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服务、救灾救济服务、农村社会保险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基层政权建设服务、区划地名服务、社团管理服务、社会事务服务、福利生产服务等。各处室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管理规定》和各自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将服务的内容和办事依据、程序、标准、时限、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等进行细化,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到位。
  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是我厅贯彻民政部山东济南现场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处室和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重视和积极参与这项活动。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力争在短期内见成效,为全区民政系统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率先垂范,树立榜样,推动这一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
  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以公开、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取信于民,促进各项民政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要善于总结经验,把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反馈到厅政务公开为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改进工作、完善服务。
  全厅干部职工要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民政部的指导下,以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为契机,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再创新的业绩,推动全区民政工作再上新台阶,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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