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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8 生效日期: 1998-09-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1998]66号
三明、南平、莆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三明、南平、莆田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新市北路
三明冶金机械厂     福建省三明市新市南路51号
莆田精密铸锻总厂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工业路20号
福建省松溪县精密铸造  福建省松溪县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财税字[19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 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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