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分销2001年记帐式(十二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7 生效日期: 2001-10-27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帐式(十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59号),2001年记帐式(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于2001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在本所上网发行(分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以面值(价格100元/每百元面值)发行(分销)。期限为10年,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票面利率3.05% 。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01年10月30日,每年的10月30日支付利息(逢节假日顺延,下同),2011年10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本期国债采用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两种方式。挂牌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挂牌卖出,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投资者通过交易席位申报认购;合同分销为承销商同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定分销合同进行分销认购。
  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认购本期国债,各会员单位如自营认购,须用本单位的自营股票帐户;各会员单位如代理客户认购,须用客户的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根据财政部规定,各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帐户”及其他方式买卖本期国债。
  四、本期国债分销认购的申报代码为“751***”,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 手为1000元面值)。
  五、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本期国债的委托、成交、清算等手续均按本所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本期国债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各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挂牌的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
  六、采用合同分销的承销商,须按期向本所发出分销申请,以便本所及时进行债权登记。
  七、本期国债在发行(分销)期间不得用于回购交易。
  八、本期国债发行(分销)结束后,本所根据财政部通知安排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2001年记帐式(十二期)国债发行承销商分销代码一览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