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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外国签证代办费等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 2001-10-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1]082号、沪财预[2001]68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我局所属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函》(沪人[2001]14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03号)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所属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为外国签证代办费及出国培训咨询服务费收费的执收主体。

  二、收费标准如下:外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50元,代当事人填写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每份10元:当事人要求邮寄的,邮寄费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取。出国培训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你局按成本补偿原则制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上述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五、接到本复函后,由执收单位到市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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