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1]69号、沪价费[2001]59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财综[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市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八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