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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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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工业局(总公司)36户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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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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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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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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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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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首都规划办公室关于严禁将勘察设计费转为科技咨询费或其它费用分给个人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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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市建设银行、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发放生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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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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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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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经济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转为商务专业技术职务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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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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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办理1989年债券临时贷款转为基建贷款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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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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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县以上政府二轻局机关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工作人员逐步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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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和职工退休、退职后能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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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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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建移交使用的流动资产应转为流动资金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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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市镇居民签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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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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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给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原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规定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增加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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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规章转为一般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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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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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征收及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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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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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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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关于市区部分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意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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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碘盐基金转为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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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从行政级别管理转为岗位等级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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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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