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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订民用公房租金标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04-16 生效日期: 1958-04-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58]房公二崔字第411号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一、本市民用公房租金现用两个标准计租,即1950年标准和居民区标准。这两个标准是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情况制订的,按租金水平看,基本上还是合适的,但计算方法上有不少缺点,如: 
  (1)计租方法不一致:50年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租,由于房屋类型不同,租金负担与实际住用面积差别很大,且对门道、基地等非居住面积也照样收租。新建居民区标准以自然间计租,不论房间大小收同样租金。 
  (2)旧标准过多重视房屋建筑价值,对使用价值考虑不多,50年标准只根据屋顶、墙身、地面计租,对使用条件如门窗、顶棚、光线等都不考虑。特别是居民区标准,只考虑房屋方向,其他条件均未考虑,有平均负担现象。 
  (3)地区等级分的过细,差别太大,同样房屋一级地区和二十级地区租金相差一倍以上,而居民区标准又不分地区等级,好坏地区租金一样,不够合理。 
  二、鉴于上述情况,现行标准应当修订,计标方法亦应统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明确校订租金因素。分为:折旧费占租金的40.86%;修缮费占租金的40.32%,管理费占租金的8.49%,房地产税及印花税占租金的10.33%四项。 
  (2)计租单位,采用以使用面积计租。凡属公用部分如门道、厕所等均不计租。建筑面积中除去墙皮、台明以及交通面积外,实有使用面积约占建筑面积的65%,因而用65%的使用率换算成使用面积,核订租金基数。 
  (3)房屋等级的划分。依照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划分为钢骨水泥、混合结构,瓦房、灰瓦房、灰房及其他六类。 
  (4)地区等级。根据目前交通条件,将原来的九等(共二十级)地区划分为四等地区,不同地区的差额最多不超过20%。 
  三、根据上述原则和内容经计算民用公房各类房屋平均每平米月租基数为0.285元。为照顾职工负担,本着在保证房屋能够得到正常的养护情况下折旧费可以少收一部分的精神,拟按75%核算。经在东单、东四、西四三个区二千一百二十四户的民用公房中进行试算,现纳租金平均每平方公尺为0.228元,按新标准的75%计租每平方公尺平均为0.217元,比现纳租金降低0.011元即降低5.05%。在二千一百二十四户中基本不动的(增降租不到原租金10%)占47.83%;增租10%以上的占总户数的25.19%,一般是住用条件好和独户独院以及居民区面积较大的房屋,平均增租率是11.96%,每户平均约增加0.4元左右;减租10%以上的占总户数的26.98%,一般是住用条件差和基地大非居住面积多以及价区等级较高地区的房屋,平均减租率是15.90%。以上说明以使用面积计租是合理的,租金的增减与房屋的使用价值是一致的。 
  四、根据以上试算,按新标准75%计租,将有25.19%的住户要提高租金(基中提高20%以下的占13.56%,提高20%以上的占11.63%)。为了照顾因较多增加租金住户负担困难,拟对较原租金提高20%以上负担有困难的住户(在东单区部分民用公房中调查约占3%)向其声明今年先增加原租金的20%左右,其余部分以后再行调整。 
  以上意见与标准拟从七月份起在全市公布施行,兹附修订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草案一份,请批准! 
  附注:一九五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市人民委员会第三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民用公房租金标准九月起施行。 
  民用公房租金标准(附表略) 
  计算方法 
  1.根据房屋种类确定租金基数,调剂因素的一分为基数的1%。 
  2.单位租金=租金基数×(100±调剂因素的总分数)%。 
  3.标准租金=单位租金×使用面积。 
  如有按件计租的设备应加设备租金,即标准租金=单位租金×使用面积+设备租金。 
  4.租金基数调剂结果不足基数的20%时一律按基数的20%计租。 
  5.合用卫生间面积不计租,专用者折半计租,卫生设备按件计租,伙用者按全院住用房(自然间)分摊。 
  6.厨房租金按户分摊。 
  7.棚子不计条件每平方公尺均以0.10元计租。 
  8.只有天窗和不能直接采光的房间不计窗口方向。 
  9.为了照顾目前职工负担,按标准租金的75%计租。 
 
 
195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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