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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政法委员会关于房屋租赁中违法预收租金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9-07 生效日期: 1954-09-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政法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关于房屋租赁中违法预收租金的处理办法,九月一日本委第三十一次联合办公曾做出决定,现将记录抄发你院,供内部掌握,并希遵照执行。 
  一、房主违法预收租金,经直属实,其预收之租金除扣除已住期间应收之租金外,其余限期全部退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金;如能坦白认识错误并依限退出预收租金者,得免处罚金,予以批评教育。 
  二、机关、团体租房,违法预付租金,其依第一项规定由房主退出之租金予以没收,情节严重者并得处以罚金。但能自动坦白认识错误者,得准承租,机关、团体领回房主所退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如其所租之房系未经批准自行租用者,其违法租房问题,按机关、团体违反购租民房规定另行议处)。 
  三、私人违法预付房租,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没收其依第一项规定由房主退出之租金的全部或一部,或处以罚金。 
  四、房屋失修,主客协议预付之租金经证明全部用于修缮者,免予处理。 
  五、凡没收或处罚金均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决定之,其不依限退出预付之租金或缴纳罚金者,由人民法院追缴(房主如不依限退出预付之租金或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就每一案件具体情况得拍买该房产或在商得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予以代管)。 
 
 
195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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