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工商市[2001]219号
各分局:
现将《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经纪执业注册行为,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执业注册,是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依照《条例》规定对本市执业经纪人进行登记注册并核发经纪执业证书的行为,亦称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
第三条 市工商局依照《条例》负责和指导本市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对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所属分局按照登记管理法规和有关委托登记的规定,对辖区内的经纪组织进行登记注册。
市工商局委托所属工商分局受理除产权、文化、体育以外属其登记管辖的经纪组织内的各类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
市工商局所属工商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纪执业注册,领取经纪执业证书。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经纪执业注册:
(一)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三)无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经纪执业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未满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吊销《经纪执业证书》未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经纪执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经纪执业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通过所在经纪组织(或者拟设立的经纪组织)向市工商局或者其委托的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申请书》;
(二)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五)经纪组织(或者拟设立的经纪组织)的聘用意向书; (六)申请人1英寸彩色免冠报名照2张。
以上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
第八条 市工商局应当自收到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其中工商分局受托受理注册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工商局。
第九条 经审核予以注册的,市工商局制作《经纪执业证书》,由原受理机关发给申请人所在经纪组织;不予注册的,市工商局制作《经纪执业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由原受理机关发给申请人所在经纪组织。
第十条 《经纪执业证书》是执业经纪人的执业凭证,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执业经纪人姓名;
(二)执业经纪人性别和出生年月;
(三)执业经纪人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四)执业经纪人经纪业务范围;
(五)执业经纪人所在经纪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十一条 《经纪执业证书》中载明的经纪组织的名称发生变化(包括执业经纪人变换所服务的经纪组织)的,执业经纪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所在经纪组织向经纪执业注册受理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注册变更申请书》;
(二)《经纪执业证书》(原件)。
执业经纪人变换所服务的经纪组织的,还应出示相应的聘用意向证明。
第十二条 执业经纪人申请变更经纪业务范围的,应当另行申请执业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需提交的材料与第七条相同。
第十三条 执业经纪人自领取《经纪执业证书》之日起,每2年参加审验1次。执业经纪人以《经纪执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所在月份开始计算,第3年度的该月份参加审验。逾期不参加审验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经纪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具体审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经纪组织或者企业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先办理有关执业人员的经纪执业注册手续,凭市场处(科)出具的经纪组织资格认定书办理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执业经纪人的经纪执业注册,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办理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规范用语。
第十六条 企业注册处负责指导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指导执业经纪人的执业注册和对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执业注册申请书(样式)
2.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执业注册变更申请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