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卫科教[2003] 33 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分别按学科和属地管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在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市)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在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上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请各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进行填写,并用A4纸电脑打印,不得手工填写。同时,每个单位只能向一处申报(见附件1),申报截止时间为2003年8月20日。
二、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和精神病科、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及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三、2003年已经卫生部批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在2004年拟继续举办,在申报时只需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并同教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见附件3)、总结、试题、日程表、名册各一式两份申报。备案项目和新审批的项目均作为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于2003年12月底前同时公布(第一批)。2003年9月30日以后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0日,经审核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可作为2004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
四、为保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先进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已规定:从2004年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期限为1年,第三年重新申报。
五、鉴于2003年受“非典”疫情影响,一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未能如期举办,如拟2004年继续举办,可填写《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1》(见附件4),做为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
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将《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5),于2003年12月30日前向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以便统一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从2004年开始,拟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经卫生部认可通过卫星、计算机网络远程方式开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合作网络名称,其单项学分授予最高不超过5学分。
八、从2004年开始,凡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系学术会议类的,其单项学分授予最高不超过8学分。
九、2004年新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每项为200元,备案项目每项80元(包括拟继续举办的备案项目和基地备案项目),请有关单位将申报材料及评审费一并于2003年8月20日前报重庆市医学会学术继教科。
详细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91号(金卫宾馆)13楼
联系电话:67706553、63851455
联系人:卢智吕在明
附件: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略)
2、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略)
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略)
4、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1(略)
5、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略)
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