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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 2004-07-2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4]122号

各设区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局、市政委、市政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今年五月,四川省泸州市发生了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为了吸取教训,确保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省建设厅立即作了布署,在全省开展了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1、近年来,我省燃气事业发展迅速,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非常重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把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各级领导经常深入燃气企业检查安全工作;西安、咸阳、宝鸡、商洛等城市成立专门燃气管理机构,其余城市配备了专业的管理人员,加强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另外,通过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了安全责任,做到安全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岗、岗位到人、不留死角;各燃气企业把安全工作视做生命线,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和没有安全就没在效益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全省燃气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行都取得了较好成绩。
  2、我省燃气气源结构比较合理,一个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主导气源、人工煤气逐步淘汰的格局已经形成。目前,全省发展天然气居民用户达70余万户,工业、公福用户也在不断发展,年用天然气量达6亿多立方米;全省已建成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约200座,贮量达18000吨,年用液化石油气约35万吨。这些液化气站点规划定点比较合理,设施基本完善,凡通过验收的液化石油气站,一般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人工煤气逐年减少,由原15万户已降至2003年的不足5万户,预计2004年底可由天然气全部置换完结。无论是天然气,还是液化石油气对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及减少环境污染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3、重视存在问题,加大整改力度。各城市对历年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都非常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今年共取缔、清理非法供应液化气站点64个,没收过期未检钢瓶130多个,发出整改通知书42份,排除多处事故隐患。其中安康、汉中、商洛对全市所管辖的燃气企业的设备、设施等逐一排查,西安、宝鸡、咸阳天然气公司针对天然气泄漏进行事故预案演练,以提高解决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燃气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些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放松了燃气安全管理,个别管理部门越权审批或变相同意建站设点,致使燃气站(点)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和竣工告知性备案就投入使用,存在不规范作业、事故隐患严重现象的。今年3月29日西安华夏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灌装过程中发生钢瓶爆炸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今年6月23日渭南陕化总厂液化气站阀门因沙眼发生泄漏,造成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周边群众恐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两站运行过程均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或办理竣工告知性备案、而有关部门颁发了相关证照。
  2、外部野蛮施工和占压燃气管线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近年来,全省各市燃气管网每年被野蛮施工挖断几十起,对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占压城市燃气管线问题仍然严重。
  3、违法违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气点屡禁不止,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
  4、个别液化气站安全保护设施简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善,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爆工具和防静电工作服,重要岗位职工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5、未经检测合格的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的销售未得到有效遏制。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燃气安全和供应
  城市燃气安全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事,是保障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建设部门和燃气企业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自觉性及认真负责精神,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把城市燃气安全和保障供应摆在突出位置,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长抓不懈,警钟长鸣,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科学、慎密制定事故救援应急予案,并组织职工学习、演练;做好管网巡查,坚决防止因外部施工造成燃气管线损伤,泄漏引发恶性事故;坚决清除违法占压管道的建筑物;加强职工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目前,城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方兴未艾,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的审批和规划定点管理,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律不得建设。对已建成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及时与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对不及时申办竣工告知性备案的企业将依法处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新建燃气企业,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热力工程竣工告知性备案通知书的通知》(陕建发[2004]37号)精神,办理竣工告知性备案。对未经审批、未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的燃气企业,一律不得运营。要按照“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查”的要求,凡无建设部门审查意见而办理有关证照运营的企业,谁发证、谁同意运行,谁负责,由此发生的责任事故,追究发证机关及同意运行部门的责任。
  对已建成投运的的燃气(含原建站审批手续齐备和已取得原燃气企业经营资质的)企业各市要按照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细则,尽快实施,加强监管不要造成管理脱节,而引发事故。

附表:2002年?D?D2003年全省城市燃气管网占压、损伤、挖漏(断)及违规建设液化气站、违规液化气供应站统计表(略)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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