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工商分局:
为加强本市美容美发、沐浴业的长效管理,促进这两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美容美发(理发)、沐浴业单位,根据市商委制定的《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理发)业、沐浴业网点布局规划原则的意见》,市浴池业行业协会制定的《上海市浴池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和市美发美容协会制定的《上海市美容美发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进行审核,并定期将审核的统计情况反馈给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解释工作,并对辖区内网点布局提出意见。
附件:
1.《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理发)业、沐浴业网点布局规划原则的意见》
2.《上海市浴池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
3.《上海市美容美发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理发)业、沐浴业网点布局规划原则的意见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沪府办(2000)94号)和《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五个关于加强本市娱乐服务场所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沪综治委(2000)21号),为建立本市美容美发(理发)和沐浴业(以下简称两个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两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相关的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且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场所。本办法所称的美发(理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及其相关服务,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美容美发场所是指包含美容场所和美发(理发)场所的服务项目,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场所。本办法所称的简易理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和要,为其提供限于剪发、洗发、修面、吹风、烫发等服务功能的,营业面积在6至30平方米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沐浴场所是指从事为宾客提供沐浴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兼营搓背、修脚、按摩等服务项目及相关休闲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行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规划;
(二)符合上海市商业委员会颁发的上海美容美发(理发)业、沐浴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卫生、公安、工商、社会劳动保障、民政、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开业规定;
(四)简易理发店的设立应先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
(五)接受上海美发美容协会、上海浴池业行业协会的行业规范指导。
第四条 (规划原则)
对本办法第 二条经营场所的网点布局规划,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一)总量适度原则。美容美发、理发、沐浴业的网点总量应当与该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二)布局合理原则。根据市级中心、区级中心和居住区、社区(街坊)、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商业的不同层次,设置不同类型的服务网点。简易理发店根据社区(街坊)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要求设置。
(三)适应需求原则。根据不同层次消费者群体需求,设置不同档次和类型的服务项目网点。
(四)调整结构原则。根据本市“十五”规划商业服务业发展的要求,调整网点结构,鼓励经营主体实施连锁化和特色化经营。
第五条 (网点设置要求)
(一)简易理发店,一般根据每居住人口2500人设一处,间距200米左右;
(二)浴场、桑拿中心、浴池等各类网点间一般应相距2000米以上。
上海市浴池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浴池业的定义和开业应具备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行各业开设的各种经济成份的经营各种浴种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浴池(浴室、洗浴中心)的经营单位。
2引用标准
下列法规和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法规发布和标准出版时所示的均为有效。
1987年4月1日 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97年7月1日国内贸易部发布《浴池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98年1月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沪劳技(1997)字第29号《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按摩业从业人员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沪公治通(1997)第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种按摩项目治安管理的通知》
沪公治通(1997)104号《关于本市按摩从业人员实行登记管理持证上岗的通知》
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消防条例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从事为宾客提供沐浴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兼营搓背、修脚、
推拿、足底按摩、沐浴按摩等服务项目及相关休闲服务的行业。
4专业条件
浴池业开业应具备:经营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等四个方面的条件。
4.1经营服务场地
4.1.L面积
至格场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00m?2;
至桑拿中心(桑拿部)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600m?2;为宾馆、饭店、娱乐城配套的桑拿设施面积不小于200m?2;
至浴池(浴室、洗浴中心)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m?2;
4.1.2网点布局
至浴场、桑拿中心(桑拿部)浴池(浴室、洗浴中心)网点设施应符合市、区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4.1.3房屋结构及布局
至房屋结构质量良好,墙体牢固,防水性能强,室内采光通风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隔热、隔音,能兼顾遮挡;
至门厅、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休闲场所(堂口、大厅、房间)娱乐服务区域、操作间、洗涤消毒间、男女厕所、走廊通道、员工休息室等布局合理,相互间的比例适当,有适应企业经营服务之能力;
至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空气流通,无异味,有冷暖调温设备,通道合理流畅;
至必须具备循环净水和消毒设施;
4.1.4安全环保
至防火、灭火设备设施齐备完好,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无阻碍,有明显标志,符合消防法规;
至锅炉安装符合环保规定,另外必须符合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
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GB13271之规定;排放污水符合GB8978之规定;
至应有齐全的供暖、保温、排风系统和供应冷热水设备,有明显的使用标志。上下水道及闸门开关等设备完善安全。不得使用易破、易爆等物品作间隔和装饰;
至电器线路的排放及企业的装修用料及布局须符合消防规定;
至走廊通道畅通,装有安全照明灯及应急灯,符合消防规定;
4.1.5按摩服务场所面积及要求
至按摩区域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m?2,按摩床位数在20张以上;其中设置按摩厅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0m?2,按摩床位在4张以上。室内无间隔,附设足底按摩项目应在休息大厅内休息椅上进行;
至男女沐浴、按摩区域须分别设置,分门进出,有明显示意标志。沐浴、按摩区域长明灯离地1m照度在25勒克司以上,按摩室内不准安装调光开关;
至按摩室的墙、门上须有透明玻璃,从室外向内观察无死角,
不得装有有碍视线的门罩、窗帘及影响视线的粘纸或图案;
至按摩室门锁开关须装置在室外,不得装有反锁装置;
至按摩室不得设置套间,不得设置沐浴、按摩为一体的包房;
至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休息区域必须与工作区域有明显的隔离设施。
4.1.6门面
至装饰美观,有明显的行业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面橱窗布置整齐、洁净。
4.1.7其它
至企业从业人员的休息、更衣、就餐场所应与经营服务场所分开。
4.2服务设施
4.2.1浴场
至沐浴区域内要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浴种及相应的必备沐浴服务设施,须配有干蒸、湿蒸等两种浴种以上的沐浴池和坐式的冲淋设施;
至要有与沐浴区域相配套的候浴更衣室、休息大厅、包房、男女厕所、操作室、消毒洗涤室及沐浴按摩服务场地和其它设施;
至候浴更衣室内衣橱美观坚固。衣橱制作必须以宾客能挂一件短大衣为最低高度,衣橱必须配制双锁。号牌字迹清楚、安全方便,有为宾客保管贵重物品及雨天保管雨具的设施,更衣室内应有座位便于宾客更衣,衣橱数量配比适当;
至休闲服务场所配有沙发软座和茶几,配有影视或音响设备,供宾客观看和欣赏;
至消毒洗涤设备和设施齐备;
至使用各种仪器、器械、通电设施及饮水设备等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安装符合规定,使用方便;
至有相应配比的为宾客泊车的车位;
至休闲大厅、房间应配有电话、冷暖空调设施及有送进风装置;
至提供使用中高档的洗发膏、沐浴液及浴后使用的护发、护肤化妆品;
至应配有餐饮、娱乐、健身、保健、美发美容等多功能服务设施;
4.2.2桑拿中心(桑拿部)
至沐浴区域除有桑拿(干蒸、湿蒸)外,配有涡漩池或冲浪浴池,具备冲淋设施及其它与桑拿相适应的沐浴服务设施;
至厅室装潢高雅,环境舒适,房间内铺地毯,配有电话、空调设施及影视设备,家俱、茶具高档;
至候浴更衣室整洁,衣橱美观坚固,衣橱以宾客能挂一件大衣为标准,配有双锁,号牌字迹清楚、使用安全方便,衣橱数量配比适当;
至消毒洗涤设备和设施齐备;
至使用各种仪器、器械、通电设施及饮水设备等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安装符合规定;
至有为宾客保管贵重物品及雨具的设施;
至提供使用高档的洗发、沐浴、护肤、护发的化妆品;
至有相应配比的为宾客泊车的车位;
至设立在四楼以上的桑拿中心(桑拿部),应配有宾客的电梯设施;
4.2.3浴池(浴室、洗浴中心)
至沐浴区域内须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两种以上的浴种和必备的沐浴设施及冲淋设施;
至男宾部须有两个以上等级的服务场所,女宾部须有淋浴、盆浴的沐浴设施;
至各档次厅室敞亮、整齐;室内布局匀称,冷暖调温设备齐全;
至要有与沐浴区域相配套的候浴更衣室、男女厕所、操作室、消毒洗涤室;
至更衣柜(橱)以能挂上宾客一件上衣为最低标准,配有双锁;号牌字迹清楚,有保管宾客贵重物品的设施;
至各档次厅室及休闲服务场所的座位、沙发、茶几、搁脚凳坚固、安全。铺设的毛巾、垫巾卫生整洁,符合卫生标准;
至使用大、小毛巾及茶具的数量与宾客人数配比相适应;
至使用的设备、设施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安装符合规定;
至为宾客提供木梳、小剪刀等物品;
4.3经营管理
至经营负责人应熟练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需经有关部门考核,持证上岗,能正确处理营运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至严格按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经营和管理,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操作程序、质量标准、服务规范;
至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营业结算制度和保护宾客财物的严格规定和措施;营业结算和财务管理有条件的应实行电算化,目前尚未具备条件的必须做到月清月结,按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经营情况;
至修脚工具、化妆品、木梳应达到GB9665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卫生标准。
至有严格的宾客用品更换、洗涤、消毒制度,有专人负责卫生清洁工作,茶具、浴巾、面巾、浴衣、拖鞋等严格执行一客一换,严 格消毒,做到上下内外四分开的消毒法;
至更衣柜(橱)每周至少进行二次消毒,浴池及其它浴种的用具、器械应严格执行每日一次消毒制度,其中池水每天更换并消毒,浴盆必须做到一客一消毒;
至有禁止性病、皮肤病及其它各种传染病顾客就浴的标志及措施;
至提供给顾客的内裤必须为一次性使用;
至卫生消毒设备设施保持齐全完好,有检查和维修制度;
至应明示本企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卫生标准、营业时间和有关的注意事项;
至各工种服务人员的配置应与浴池经营项目和接待能力相适应,上岗人员必须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
4.4业务技术
4.4.1基本要求
应持有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过有关部门考核,达到岗位合格要求。
至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熟悉本行业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至能独立接待顾客并按服务程序、质量标准,使用文明用语进行礼貌服务,涉外服务还须具备一定的外语会话能力;
至能正确使用和保养有关的设备设施;
至能掌握保证宾客沐浴安全的有关知识和防范措施;
至能掌握浴池业卫生常识,正确使用有关消毒方法;
至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直接从事为宾客服务的各工种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 格证方可上岗。
4.4.2岗位合格标准
A、服务员
至必须执行持证上岗的规定;
至能按照本岗位的操作程序和质量标准,为宾客服务;
至具有整理柜(橱)、座位、打扫卫生、洗刷消毒饮具、浴具及布置环境,按季节温差和浴室要求调节室温、水温的能力;
至具有鉴别不宜公共沐浴的皮肤病的知识;
至掌握有关安全卫生的知识,能处理宾客沐浴“晕池”等突发事故;
至搓背的服务人员必须精通搓背技艺,手平力均,能按宾客要求提供相关的服务项目;
至能认真做好营业前准备和营业后的结束工作和交接工作,做好当日营业运行纪录。
B、按摩技术人员
至必须执行持证上岗的规定;
至熟悉按摩服务程序、岗位责任和规范服务要求;
至具有通过“望”诊,判断宾客身体状况的一般能力;
至掌握人体各部位肌肉、穴位施术的一般手法,基本做到用力得当、选穴准确,能医治一般的肌肉损伤等病状;
至能按施术要领,运用推、拿、按、摩、揉、搓、拔、理、点、抖、啄、击、叩、拍、颤等15种基本手法,解除5种以上常见身体 不适症;
至能正确使用按摩器械、用品和工具。
C、修脚技术人员
至必须执行持证上岗的规定;
至熟悉掌握修脚的操作规程和脚病的卫生防治、消毒常识;
至掌握各类修脚刀具等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方法;
至能运用“望、问、触、摸”四诊法,诊断脚病;
至能运用支、捏、抠、卡、拢、攥、挣、推八种独特手法和修、挖、起、片、撕、分、括、拉等八种刀法,手轻刀快,不留病根,修治常见的脚病。
5其它标准
5.1设立餐饮的企业应按照SB/TI0267-1996餐饮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设置;
5.2设立娱乐场所的企业应按照市文广影视局、市文化稽查总队《关于加强文化娱乐场所长效管理意见》之规定设置;
5.3设立棋牌服务场所的企业应按照市体育局《加强本市经营性棋牌室长效管理意见》之规定设置;
5.4设立电脑服务场所的企业应按照市信息办《加强本市公众电脑屋长效管理意见》之规定设置;
5.5设立美发美容的企业应按照上海市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设置。
上海市美容美发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理发、美发、美容的定义和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经营理发、美发、美容及相关服务项目的场所。
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简易理发: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和要求,为其洗发、剪发、修面、吹风、烫发等简单服务。
2、美发: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洗头、修剪、吹风、烫发、漂染、护理头发及其相关服务。
3、美容: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各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
三、专业条件:
美(理)发美容业开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四个方面。
1、经营服务场地
门面:装饰美观,有明显的行业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面橱窗布置整齐、洁净。
室内环境:干净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并有顾客等候坐椅。
布局:美发、美容、洗头、烫染区域独立分设,各功能区域有合理的通道。
营业面积:简易理发场所6m?2至30m?2,美发场所不小于30m?2,美容不小于场所50m?2,美发美容场所不小于80m?2;每个美发座椅占用面积不小于3m?2、每张美容床占用面积不小于2.5m 2。
2、服务设施
美(理)发座椅、美容床及所需各类工具、用品齐全:
有与经营美容服务相适应的仪器和器械用具;
洗发、烫发、染发、漂发、护发、固发、修面及美容等服务项目所用的各种化学或天然物制成的用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有消毒专用的设备,并设有皮肤病患者的专用工具。毛巾数量不少于3条/座位,顾客使用的胡刷、剃刀、唇膏、眉笔必须为一次性用品或有保证一客一用的消毒设备。上下水道畅通。经营烫发、染发服务项目的应有排换气设备。有消防安全设施。
3、经营管理
严格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经营管理;
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规范化;
应明示全部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营业时间;
上岗人员衣着整洁、合体、统一,有明显性别区分,并佩戴标志。
4、业务技术
(1)基本要求
从员人员应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具有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初、中、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达到岗位合格的要求;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按规定期限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
(2)岗位合格的标准
A:管理者
学历在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受过专门的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教育,熟知有关经营美发美容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掌握本店经营项目的有关知识,能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B:美(理)发技术人员
熟悉美(理)发服务程序、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岗位责职和规范要求;
能独立进行洗发、剪发、修面、烫发、染发、漂发、吹风、梳理、造型的技术操作,并掌握发辫、盘发的技法;
掌握头部经络、穴位的一般常识及按摩的程序和手法;
熟悉使用一般美(理)发用品、工具、设备,并能对美(理)发器具进行检查、排障、消毒和保养;
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和方法;
能按美(理)发服务的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
了解本单位经营管理制度,接待顾客文明礼貌,涉外服务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会话能力。
C:美容技术人员
掌握皮肤结构、头部骨骼、肌肉构成及经络、穴位的一般常识;
了解一般化妆美容、护肤美容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要求、操作方法和质量标准;
具有护肤美容的基本技能,并能根据不同皮肤,选择合适的护肤用品;
掌握各种护肤用品的性能、成分、特点和使用方法;
掌握生活简妆、日妆、晚妆、婚礼妆的化妆技能;
能正确操作有关的美容仪器设备,并能进行一般美容器械用具的维护、保养、清洗、消毒;
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和方法;
懂得有关的化学及色彩常识;
文明礼貌待客,涉外服务还应掌握一般的外语会话能力。
简易理发店的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服务设施
应有固定的服务场地,营业面积6m?2至30m?2。
理发座椅、工具、用具(包括:毛巾、围布、胡刷、刀剪、推子等)及必需的消毒用品齐全;
用水及主要用品、用具、工具消毒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对皮肤病患者应有专用工具,使用后逐人进行消毒。
二、经营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保证经营场地的整洁,并达到安全卫生的要求;
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
上岗着工作服,并保持整洁。
三、技术人员
具有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文明用语,礼貌服务;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按规定期限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掌握推剪、洗头、修面、吹风等技法;
能理男、女式一般发型,并达到质量规定的要求;
掌握各种工具、用具的排障、消毒和保养的方法;
掌握安全用电的知识和方法;
符合环境和个人卫生的要求。
关联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