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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OO一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1]15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十五”计划,为了指导企业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现就2001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1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
  1.2000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31000元及其以上的,2001年可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水平增长5%。
  2.2000年人均工资水平低于31000元高于15500元的,2001年可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水平增长7%。
  3.2000年人均工资水平低于15500元的,2001年可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水平增长9%。
  二、2001年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或低于上年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效益状况,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水平增长4%。
  各企业可根据以上各档工资增长指导线,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价位、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2001年的工资增长幅度。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企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当参考工资增长指导线。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控股集团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和控股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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