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公[2000]第265号、沪交财[2000]第450号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的规定,为规范春运期间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票价,经研究,对2001年春运期间省际道路客运票价上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票价上浮执行日期自2001年1月9日起至2001年2月17日止。
二、省际地面客运线路上浮幅度为票价的20%以内(不含旅客站务费)。
三、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与对开客运企业协商并征得双方物价、交通部门同意后可在票价的10%幅度内上浮(不含旅客站务费)。
四、各站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对春运期间确定票价上浮的线路,必须提前7天在相关售票处(点)予以公布,明码票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