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2 生效日期: 2000-12-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外[2000]169号
直属四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一份留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留开户银行,一份由开户银行退申请人留存。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按国税发(1999)180号规定、由银行转报的《申请表》后,应及时审核相关的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盖章认可,并在“审核意见”栏中注明《申请表》的有效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表》进行编号的专项档案管理。
  三、在《申请表》或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内,外籍居民个人需在异地储蓄机构开户存款的,可凭原受理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向原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原受理税务机关应即予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的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上加盖审核章。外籍居民个人凭经盖章的复印件向异地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税务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审核确认资料,应做好编号和专项档案管理等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