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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 2007-12-14
发布部门: 河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意见》(石政发〔2005〕44号)下发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围绕“三农”工作目标,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当前,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流通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百万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但是,目前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农村网络建设,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及各种协会作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关系不顺,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当前几个突出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发挥县级“农合联”组织的职能作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字〔2005〕35号)和市政府44号文件精神,大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去年印发了《关于建立市县两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通知》(石政办〔2006〕39号),明确了“农合联”在推动区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落实国家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推动农民在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的联合与协作,为农民会员提供培训、科技、信息、商务、融资、项目开发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营造宽松环境,支持“农合联”按职能开展工作,使其在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农合联”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增加服务项目,创新服务形式,完善服务措施,使“农合联”真正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组织者和引导者。
  二、依法建立和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适应农村合作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要求的重要法律,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近几年来,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大力推进农民经济组织网络化建设,已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十大类179个,遍布全市乡村,覆盖全市农村多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行业。但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看,还存在组织不严密、功能不完善、作用不明显等问题,需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使之成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农民需要的农村经济组织。在这项工作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农合联”的作用,认真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一是对已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规范,缺什么补什么,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予以调整和纠正。二是组织协调供销合作社、工商和涉农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培训、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三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尽快把有合作意愿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一批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四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试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监事会组织,健全组织管理机制,促进农村合作经济事业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建设县级供销合作社在整个供销合作社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调配、网络建设统一实施的重要职责,承担着政府授权专营(食盐、烟花爆竹等)企业的管理、执法和再生资源行业管理等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发挥好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作用出发,确保其组织机构的完整和工作队伍的稳定。要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的基础上,多条渠道、多种形式解决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经费问题,将供销合作社机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先由县级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纳入事业保险机构管理。
  四、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根据中央5号文件关于“按照民主的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精神,以及全国总社关于“尽快解决未设监事会和监事会主任缺员问题,争取较短时间内着力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空白点问题”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在明年年底前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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