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职业)高中、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 2003-06-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价费函[2003]5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拟收取各类学生毕业证书成本费用的函》(陕教资函(2003)3号)收悉。根据国家证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职业)高中和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普通(职业)高中毕业证书和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4.5元/证。
  二、该项收费标准为学校给学生办理毕业证书的最终费用,学校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工本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毕业证的印制、运输、管理、仓储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该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收费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
  四、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学生监督及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