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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棚户简屋地区居民私房修建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 2000-10-19
发布部门: 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2000年10月19日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棚户简屋的地区居民私房修建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词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棚户简屋地区的私房修建,是指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层、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中棚户简屋地区私房修建的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棚户简屋地区国有土地的私房修建。


    第四条   (一般规定)
  棚户简屋地区的私房修建工程应当符合《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本区棚户简屋地区私房修建工程的规划管理主管部门。街道、镇受区规土局委托办理所辖区域内棚户简屋地区私房修建工程的初审、复验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可以申请棚户简屋地区私房修建工程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棚户简屋地区私房的修建:
  (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结婚用房的;
  (二)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室居住的;
  (三)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四)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五)属危险房屋的(需具有资质的机构签定的危房鉴定书或危房督修单)。


    第七条   (人口计算,面积限制)
  棚户简屋地区私房修建工程的常住人口计算范围,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棚户简屋的私房修建,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且人均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平方米。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棚户简屋地区私房修建的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携带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居(村)委会意见、相邻关系意见书和有关资料向户口所在街道、镇领取并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零星)申请表(棚户简屋)》。
  (二)申请人带好有关材料交街道、镇,街道、镇核对材料认为符合规定后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后,街道、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按照《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用地面积、修建位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相邻关系进行初审。经审核同意的报送区规划土地局;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规划土地局备案。
  (三)区规划土地局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由街道、镇领取答复申请人。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复验)
  棚户简屋地区私房修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现场放样后,申请街道、镇派员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街道、镇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复验完毕。


    第十条   (开工)
  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后,应当在6个月内开工;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10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未开工又未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棚户简屋地区的私房修建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持环卫部门垃圾清运证明向街道、镇申请进行规划验收。街道、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区规土局核发验收合格证明;由街道、镇领取交申请人。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棚户简屋地区的私房修建工程的结构安全、施工质量和公共安全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二)棚户简屋地区私房修建的申请人、施工人对相邻关系造成的影响自行负责;
  (三)违反本规定的由街道、镇具体负责查处,报区规划土地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部门)
  区规划土地局可以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徐规土(1991)第20号《徐汇区简屋地区私房(零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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