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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发票专用章防伪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7 生效日期: 1997-03-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7]2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发票的规范化管理,省国税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发票专用章制作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征[1996]017号),决定对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发票专用章采取加密防伪措施,实行集中统一制作。现就全省统一发票专用章防伪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防伪发票专用章的图文规格:
  (一)企业单位的为圆形,直径为3.5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为细小点组成的。章的上部为企业单位的名称,下部为发票专用章字样,中间为企业的统一代码,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之间为MGS字母(MGS为闽国税的首字大写拼音)暗记。字体为宋体。
  (二)个体工商户的为长方形,长为3.5厘米,宽为2厘米,外框边宽为0.1厘米,内框为小细线。间的上部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业户姓名),下部为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中间为发票专用章字样,发票专用章的右侧为MGS字母暗记。字体为宋体。
  发票专用章内加注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和无色防伪荧光油墨。发票专用章盖出的图文在紫光灯下可呈现红色荧光(MGS)呈现黄色荧光)。

  二、防伪发票专用章从1997年3月1日起启用。原发票专用章同时作废。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发票换版工作,抓紧做好防伪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工作,未刻的6月1日前全部报到省局,从1997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防伪发标专用章,不使用防伪章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发给普通发票。

  四、对新开业和变更名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及时上报办理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

  五、全省统一使用防伪发票专用章是加强发票管理,深化税收征管的一项有力措施,望各级国税机关切实抓紧落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样章图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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