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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机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 2000-08-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一[2000]7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开遵照执行。
  二、凡适用按营业额带征企业所得税方式的本市私营企业,其从事电子游戏经营业务的收入,统一按8%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凡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事电子游戏业务,其所得税的征收率调整为12%。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1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现对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社会力量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和电子游戏厅所得税、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劳分配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帐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调高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高幅度为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
四、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二OOO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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