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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5 生效日期: 1996-12-05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6]综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于1996年10月3日发布旅行。为保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得到顺利发展,提高社会预防犯罪能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包括安全检查技术、防盗报警、出入口防护及控制、电视监控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现代化管理措施。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对单位和城市居民区以及农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予以业务指导,督促单位法定代表人、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对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负责组织培训和发证,对竣工的技防工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三、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是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技术质量。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对违反《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级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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