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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出售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22 生效日期: 1991-12-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桂林市出售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出售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试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的作用,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一定范围内有计划地出售部份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范围
  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部分国有非住宅用房。
  二、出售对象
  具有在限期内对所购房屋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改造的能力的本市法人单位。
  三、购房单位的义务和权利
  1、购房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完成对所购房屋的改造,并在售房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改造后的房屋。
  2、购房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完购房和土地使用登记手续后,对所购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
  四、购房办法
  1、购房单位向房产管理局提出购房申请,市房产管理局根据购房申请制定具体售房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售房计划,填报《桂林市固定资产转让申请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核立项,并交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验证确认后,作为房屋出售的招标底价。
  3、市房产交易所为具体的售房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招标出售和办理售房手续等事宜。在同等条件下,所出售房屋的原使用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4、买卖双方商定房屋成交价和各项售房条款之后,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双方凭经批准的《转让申请表》及售房票据成交,并进行帐务处理及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5、购房单位在购买房屋后,必须在三十日内,凭房屋产权证和售房协议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
  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国有资产,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出售国家直管非住宅用房的收入,由市房产管理局专户专存,专款专用,按照需要编报使用计划,经计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国有非住宅房屋的改造和开发。
  六、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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