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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8 生效日期: 1996-07-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法[1996]2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应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按总局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其形式自查为主,可采取下查一级的办法,进行重点抽查。在自查与抽查过程中,除按总局规定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对实行“极限抵扣控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结算情况。
  2、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192号文件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对国有森工企业、福利企业等享有增值税“先征后返”企业审批管理情况。
  4、是否存在不按规定随意缓征增值税、消费税现象。
  5、对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存在“征6%,开13%或17%”的现象。
  6、农村信用社是否存在按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三、八月上中旬,省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抽查2-3个地市。

  四、各地、市应于8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和有关的统计报表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1996年5月29日
国税发[199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现将总局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6年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讲求实效。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同时,为今后的执法检查工作积累经验。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是:
  (一)检查各地1995年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以前年度的文件在1995年新税制执法检查中未查或查而未报的,要进行补查和补报。包括:
  1.检查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内容和程序,有关规定是否与国家税法相抵触。
  2.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是否及时,对审查处理意见贯彻执行得是否准确。
  3.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税法相冲突。
  4.检查了解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领导讲话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
  5.检查1995年新税制执法检查中违章文件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具体税收执法行为,包括:
  1.新税制实施前,实行税收承包企业(包括承包所得税和流转税)是否已按新税制恢复征税。
  2.乡镇企业税收征管中,是否存在税收承包问题。此外,检查是否存在改变法定税率、税基,越权批准减免税,违章批准缓缴税款,以及其他违反税法的问题。
  三、检查方式、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组成检查工作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工作组,赴有关省、市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在实施具体检查时,各地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意见;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各种情况。
  四、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30日,准备阶段。
  6月30日至8月30日,进行检查。
  9月1日至9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必须将检查材料和有关统计数据(统计报表附后)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邀请审计部门参加税收执法检查
  为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检查质量,总局今年特邀请审计部门参加税收执法检查,具体为:
  (一)国家税务总局在检查时将审计署(财政审计司派员)参加,对省及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检查。
  (二)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国税局在重点检查中应请负责当地国税系统审计的审计署特派办人参加。
  (三)地方税务局组织的检查工作也可请地方审计部门参加。
  (四)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逐级将检查结果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六、问题处理
  (一)凡是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按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予以纠正。
  1.对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当地税务机关要正式向人大政府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并将该报告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当地税务机关请示更正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出面协助解决。
  2.对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应一律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本辖区(含省、地、县三级)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内容及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对税收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税收征管中的违法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边检查边纠正;一时难以处理的,要在集中整改时进行纠正。对因执行违法决定而少征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库;本级税务机关无力解决的问题,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解决。
  七、几点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要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1.要落实检查的组织和人员。执法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亲自抓,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政策法制工作的处室负责组织。
  2.要切实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要深入、细致,整改要认真、彻底。
  3.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请示予以协助解决的问题,上级机关必须及时、认真处理。
  4.要客观反映问题,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按时上报总结材料。
  (二)检查人员要深入学习执法检查的有关文件和精神,认真办事,秉公执法,不搁私情;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据实报告,并通过必要的方式取得有关证据;检查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上级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附件:1.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违章文件统计表(略)
2.1996年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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