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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3 生效日期: 2000-06-23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中报准则和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中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0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0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在200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内新上市的公司,如果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 中期业绩,公司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公布中期业绩。
  三、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中期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披露中期报告,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及变更后的拟披露日。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公司一次变更申请。
  四、如1999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分别说明2000年上半年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五、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拟进行中期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或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公募增发申报事宜的,应进行境内审计,可以不进行境外审计。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后将刊登中期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应当将中期报告送达公司股东。
  六、在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如果公司拟推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董事会应当将相关方案与中期报告同时公布。
  七、监事会应审议中期报告,并对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以单独公告的形式与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八、根据中期报告全文上网、摘要见报的要求,公司应在董事会依法履行中期报告审议程序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0年中期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如中期报告经审计);
  3、含中期报告正文(包括报表在内)WORD文件、PDF文件和中报信息采集文件(REPORT文件)的磁盘一式两份;
  4、2000年中期报告披露申请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另行准备足够数量的中期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
  九、上市公司在报送电子文件之前应进行查毒杀毒,确保磁盘不含计算机病毒。
  十、上市公司应采用本所提供的中报相关软件,生成REPORT文件和PDF文件存入磁 盘报送本所。公司应保证信息采集系统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十一、上市公司应在公布中期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第八条所述文件 送达本所。本所受理、登记完毕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中期报告公布事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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